黑龙江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制度与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在全省境内实行如下爱国卫生制度:(一)每年春秋两季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二)城市、城镇各单位实行门前清扫保洁、绿化、美化、卫生秩序三包制度和周末卫生日制度;(三)城市、城镇按责任区实行及时清雪、清除污冰、清除垃圾污物制度。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