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制度与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城市、城镇应当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城镇活动。农村应当开展以改善饮水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和搞好环境卫生为重点的卫生乡、村建设活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