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制度与管理第十三条有效个人和单位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搞好室内卫生和规定范围内的室外环境卫生。每个公民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