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个人和单位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搞好室内卫生和规定范围内的室外环境卫生。

每个公民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