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