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