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五章 水资源保护第四十条有效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区域内,禁止建设项目新建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已经修建的,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封闭;逾期不封闭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闭,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