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区域内,禁止建设项目新建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已经修建的,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封闭;逾期不封闭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闭,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