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