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五章 水资源保护第三十九条有效地下水的开采,必须维持采补平衡。在地下水超采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地下水取水设施,已有取水设施应当限期封闭。禁止向弃用未成井和报废水井、矿井排放有害物质,防止地下水污染。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