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五章 水资源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兴建工程或者进行其他活动,不得污染和破坏水资源,不得损坏各种水工程和供水、取水设施。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