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配置和取水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出的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