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出的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