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配置和取水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四十五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冒用取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