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发地下水、鼓励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积极组织开发、利用水资源。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