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建设水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未取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