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水生态保护与水安全第四十八条有效禁止在湿地保护区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开垦、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二)非法取水、取土、采砂、采石、采矿;(三)放牧、烧荒、砍伐林木、采集重点保护的湿地植物;(四)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五)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