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利用第十八条有效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违反前款规定,未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责令停止取水和建设。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