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划建设的规定第七条有效规划预留的学校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每一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二十四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二)每二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三十六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学校的生均用地定额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完全小学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十四平方米;(二)九年一贯制学校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十六平方米;(三)初级中学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