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划建设的规定第十七条有效鼓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学校布局规划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学校,并与开发或者改造工程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配套建设的学校可以无偿移交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自行办学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承担开发区域内的义务教育任务,并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