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划建设的规定第十条有效学校分立、合并、置换、扩建,需要对教育用地进行调整的,由区人民政府、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学校的用地、校舍通过置换、交换等方式进行调整的,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严格履行职责,保证存量资产不得流失,专项用于学校建设。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