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用工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