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用工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扣押被录用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