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用工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每使用一人每月处五千元罚款的标准予以处罚。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其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