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者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