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用工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者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