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