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提请价格行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