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成立市、县(市)区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由市、县(市)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会和相关组织的代表组成。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