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用工条例/第五章 劳动监管和争议处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信息:(一)单位基本情况;(二)劳动者名册;(三)订立、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情况;(四)岗位空缺情况;(五)工资发放情况;(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情况;(七)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八)劳动用工的其他信息。具体办法由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