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用工条例/第三章 劳动者的招收第十六条有效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二)以招工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三)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四)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五)扣押被录用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六)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