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招收劳动者,应当向其出示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招用人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件。

招用人员简章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二)招用人员数量、工种和录用条件;

(三)用工形式、用工期限;

(四)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六)依法应当发布的其他内容。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