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用工条例/第四章 劳动者的使用第十七条有效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用工之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