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用工条例/第三章 劳动者的招收第十四条有效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招收劳动者:(一)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职业中介机构;(二)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三)利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发布招用信息;(四)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用信息;(五)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六)其他合法途径。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