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的规定第七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范围内制定公约、守则,协助做好控制学生非正常辍学工作。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