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控制学生非正常辍学的管理工作,健全学籍档案,严格学籍管理,对未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不得核发义务教育毕业证书。

建立控制学生非正常辍学的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负责人和教师的考核内容。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