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的规定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控制学生非正常辍学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控制学生非正常辍学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