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的规定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对控制学生非正常辍学工作负总责,并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控制学生非正常辍学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