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的规定第三条有效控制学生非正常辍学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共同责任。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