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的规定第二条有效本规定所指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以下简称学生非正常辍学),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入学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未按照规定办理手续而中止学业。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