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巩固实施义务教育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