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的规定第十八条有效学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其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学校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