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的规定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擅自扩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