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学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其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学校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