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的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应当对在校学生就读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并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学校应当及时做好学生变动情况记录,发现有学生非正常辍学,班主任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并进行家访。经多次动员无效的,学校应当及时将情况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由其对辍学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视情况发出《敦促入学通知书》。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