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应当对在校学生就读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并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学校应当及时做好学生变动情况记录,发现有学生非正常辍学,班主任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并进行家访。经多次动员无效的,学校应当及时将情况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由其对辍学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视情况发出《敦促入学通知书》。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