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应当提前七日报当地公安机关审批,并提前二日向社会公布。

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批复,逾期未作批复,视为同意。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