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部门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各类绿地。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和实施本辖区内绿地系统建设方案。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