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