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等城市绿化活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都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履行其他绿化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绿化服务工作,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保护活动。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