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负责对县(市)区绿化工作指导、监督和考核;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的绿化管理工作。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城市绿化工作。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房产、交通、水利、环保、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绿化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