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损坏花坛、绿篱、栏杆、草坪的;(二)钉栓刻划树木、攀折花木的;(三)围圈树木、就树建房或者晾晒衣物、悬挂标牌的;(四)污损建筑小品、雕塑及其他绿化设施的;(五)在花坛和草坪上燃放烟花爆竹、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垃圾、化学物品以及液化气残渣的;(六)在绿地内设摊经营或者停放车辆的;(七)在绿地内种植蔬菜或者其他农作物的;(八)其他损害绿化及设施行为的。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