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树木,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应当及时砍伐或者更新:(一)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二)严重妨碍交通、电力、通信、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或者人身安全,且无移植价值的。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