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城市的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建立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辖范围内或者居民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不得损害、擅自移植或者砍伐,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技术指导。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